(2015)洮福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共和村民委员会与曹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和村委会,曹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41号原告共和村委会被告曹军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