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49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