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芝芹与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芝芹,李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丁芝芹。被告李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芝芹诉被告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丁芝芹负担。审判员  徐春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