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与江天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江天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月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天社。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天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天社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天社给付赔偿款3901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5.20元,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天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天社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月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涂 煜代理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