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宇光,叶锦灵,叶志渊,叶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宇光,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锦灵,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志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长生,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宇光、叶锦灵、叶志渊、叶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