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宇光,叶锦灵,叶志渊,叶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宇光,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锦灵,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志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长生,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宇光、叶锦灵、叶志渊、叶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