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湄湘与项蓓珍、程建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湄湘,项蓓珍,程建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宋湄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作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巩建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蓓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晓平,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建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容,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静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湄湘与被告项蓓珍、程建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湄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湄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湄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湄湘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