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北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杨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金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