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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沈某。被告钱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沈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