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沈某。被告钱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沈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