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恒来与韦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恒来,韦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崔恒来,农民。被告韦安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来与被告韦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恒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恒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