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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恒来与韦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恒来,韦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崔恒来,农民。被告韦安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来与被告韦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恒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恒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