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