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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鸭连与秦宁珍、秦鸭如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秦鸭连。被执行人秦宁珍。被执行人秦鸭如生(音:chuan)。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雁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秦鸭连、秦宁珍与秦鸭生(音:chuan)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