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卫周红、高正学与程淑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卫周红,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原告高正学,男,1925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淑娥,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卫周红、高正学诉被告程淑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周红、高正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卫周红、高正学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