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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91号原告刘向东。委托代理人潘文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徐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遂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7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