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曹慧俊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俊,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曹慧俊,女。委托代理人高开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玉娟,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燕飞,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彦杏,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慧俊诉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慧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慧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退还给原告曹慧俊。审 判 长 余安安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