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扬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扬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医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婚生子李家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抚养费1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扬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