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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扬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扬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医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婚生子李家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抚养费1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扬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