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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1,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1,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空军第一通信团设计所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兰友林,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中广核(北京)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1因与被申请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1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五笔其父徐×2对诉争403房屋还贷的银行汇款凭证,其中2011年6月10日、2012年2月14日两笔汇款凭证是否亦应认定为徐×2还款的事实需进一步审查认定;另,徐×1提交的其与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徐×2向403房屋还贷账户汇款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及还款存折扣款明细等证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还贷403房屋的事实有重大影响,需进一步查实认定。综上,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