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吉清、程绍东、管秀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吉清,程绍东,管秀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华吉清被执行人:程绍东被执行人:管秀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吉清、程绍东、管秀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0,490.00元,未执行30,49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0,49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