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耀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耀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002号罪犯李耀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耀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耀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耀伟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3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