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萍,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门诊部主管护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英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尚永海,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洪涛,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丽萍与原审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王丽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5年11月13日9点00分到本院第21法庭开庭,上诉人王丽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丽萍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丽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