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广田、郑茂奎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田,郑茂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96-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田,申请执行人:郑茂奎。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冬梅,村委会主任。刘广田、郑茂奎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