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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五星油墨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五星油墨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五星油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林。委托代理人:陈颖、陈培鸿,、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湖头东兴。法定代表人:陈桦。委托代理人:许喜鹏,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五星油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少宏审 判 员  陈 琦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