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垣县乐美万家百货销售处、无锡嘉实能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垣县乐美万家百货销售处,无锡嘉实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催字第24号申请人长垣县乐美万家百货销售处。委托代理人李龙庆。申报人无锡嘉实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忠伟。申请人长垣县乐美万家百货销售处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368666,票面金额为贰万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嘉实能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垣县乐美万家百货销售处承担。审判长 王锦凤审判员 汤婷婷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