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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虎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630号罪犯王虎,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务农,住该县甘棠乡红星村新街*组,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王虎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