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围与被执行人孙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围,孙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围,身份号码232328197509103512,男,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东海峰村。被执行人孙明涛,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东海峰村。本院在执行王围诉孙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奕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