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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明平与重庆仨众房地产��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56号原告张明平,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周进、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仨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02号,注册号:50023500000997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平诉被告重庆仨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明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明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