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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与昆山市民建工程建设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昆山市民建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424号原告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68号。负责人张培其,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月娟,该所人员。被告昆山市民建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昆山市民建工程建设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 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