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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贵林与尚志市鸿运来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贵林,尚志市鸿运来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29-2号申请执行人任贵林,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鸿运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元,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尚法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任贵林与被执行人尚志市鸿运来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