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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福建省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福建省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立,陈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立,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涵英,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立、陈涵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立、陈涵英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