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唐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有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路42号(现变更为江南中路96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大英房权证蓬民字第254**号;国有土地证号:大国用(2007)第44**号]。2015年1月6日,被执行人唐某某与宋朝辉签定租房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将该房屋租赁给宋朝辉,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年租金为20000元,每年1月1日前付清当年房租。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房租收入进行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宋朝辉处的每年房租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