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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乔常胜、谢俊海与辛华章、丁爱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常胜,谢俊海,辛华章,丁爱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乔常胜。申请执行人谢俊海。被执行人辛华章。被执行人丁爱卿。申请执行人乔常胜、谢俊海与被执行人辛华章、丁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常胜、谢俊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8707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辛华章、丁爱卿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