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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吕兰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吕兰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启明,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吕兰英,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兰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兰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兰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