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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明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08号罪犯刘明星,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刘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1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明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蔺莉审 判 员  曹亮代理审判员  曹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