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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邬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湖寮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兆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