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章荣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章荣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责人:沈军正。被执行人:章荣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章荣善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荣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透支款本金7500元、前期利息2350.56元、滞纳金442.14元、其他费用5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荣善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荣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章荣善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荣善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章荣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7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杨 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