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海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海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志辉,系原告父亲,男,汉族。被告:李海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海波抚养费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