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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海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海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志辉,系原告父亲,男,汉族。被告:李海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海波抚养费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