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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玉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885963-2。法定代表人:宫爱东。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何玉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424号民调解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玉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33474元及违约金165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67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即: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何玉龙将本院依法查封其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西城国际Me酒吧内的音响设备作价35000元抵偿部分债务本金。对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117671.5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何玉龙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乐山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424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邓 均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