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罗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待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独竹村,因此本案应移送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户籍住所地在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鲍家店村一组24号,而经原、被告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独竹村,上述两地均非福建省云霄县,故本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