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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敖东涛、李子信等与敖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东涛,李子信,敖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敖东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东波,农民。上诉人敖东涛因与被上诉人李子信、敖东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