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冬梅、杜二梅等与耿光卫、耿合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冬梅,杜二梅,杜立财,耿光卫,耿合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杜冬梅。申请执行人杜二梅。申请执行人杜立财。被执行人耿光卫。被执行人耿合迎。本院在依据(2014)冀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杜冬梅等3人与耿光卫、耿合迎寻衅滋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冀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