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