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