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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51号罪犯刘飞,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长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3年3月25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商中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9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刘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