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立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532号原告胡立省,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龙,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立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立省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