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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冯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冯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810号原告: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毅。被告:冯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