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实茂与祁立志、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实茂,祁立志,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实茂,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铁北西街*栋*单元*层*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立志,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北选街**栋*单元*层**号,鞍矿检修协力中心自动化工区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号。负责人:关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实茂因与被申请人祁立志、被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实茂申请再审称:本案所诉纠纷系因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错误,该认定书认定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没有依据,祁立志亦应负部分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李实茂与祁立志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李实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令李实茂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部分2620元,并无不当。关于李实茂提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区分错误,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实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实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鸿晓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