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丽燕与马兵伏离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燕,马兵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马丽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兵伏,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龙河金帝小区16号楼3101号住房(面积125.63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现该辖区房屋仅做了预告登记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登记,以致被执行人马兵伏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变更登记,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马丽燕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兵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