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江炳与汤祥凤、汤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炳,汤祥凤,汤祥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郑江炳,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祥凤,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汤祥敏,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郑江炳诉被告汤祥凤、被告汤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江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祥凤、被告汤祥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江炳诉称:2012年4月23日汤祥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向汤祥凤支付4万元现金后,汤祥凤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并由汤祥敏提供担保。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归还,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祥凤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汤祥敏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汤祥凤以借款人,汤祥敏以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郑江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基本信息、借条以及庭审笔录中原告的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收到钱款后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是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本案汤祥凤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担保人汤祥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担保期限均没有约定,原告在起诉借款人时一并起诉担保人,未超过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故汤祥敏应对借款4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祥凤、汤祥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祥凤、被告汤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郑江炳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汤祥凤、汤祥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