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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宝云与安玉芳、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云,安玉芳,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29-1号申请执行人赵宝云。被执行人安玉芳。被执行人宋福军。申请执行人赵宝云与被执行人安玉芳、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正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