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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文,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中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