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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何方满与白云、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满,白云,何某,何金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何方满。被告:白云。被告:何某,男,200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822003********,住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呈歧村****号。被告:何金式。原告何方满与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方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方满起诉称:原告与借款人何方明系朋友关系,何方明因生意所需前后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何方明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并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还款日为2013年11月12日,利息为15‰和按季付息。借款到期后,何方明支付利息30800元。何方明于2015年3月27日去世。被告白云系何方明之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白云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何某、何金式系何方明的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白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前期欠息100100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何某、何金式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未作答辩。原告何方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何方满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还款协议各一份,拟证明何方明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等的事实。三、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借款人何方明于2015年3月27日死亡的事实。四、临海市公安局东塍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借款人何方明已死亡,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白云、子何某、父何金式的事实。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被告白云、何某、何金式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何方明陆续向原告何方满借款350000元。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何方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具借人:何方明,2013.5.12号”。同日,双方签字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何方明欠原告350000元,于2013年11月12日前还清,并约定月息为15‰,按季结算,和何方明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等。尔后,何方明支付利息308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其余利息。2015年3月27日何方明已故,被告白云系借款人何方明之妻,被告何某、何金式系何方明之子和之父。何方明已故后,三被告未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何方明向原告何方满借款350000元,有借条和还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何方明借款后仅支付利息308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其余利息,构成违约,何方明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何方明与被告白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何方明现已已故,由被告白云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何某、何金式系何方明之子,之父,系何方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何方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方满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350000元自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800元)。二、被告何某、何金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何方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第一次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52元,由被告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5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魏绪荣人民陪审员  颜荷方人民陪审员  李银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逸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