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明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明某,女。被告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成 关注公众号“”